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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产品的性能要求

2012-11-28 23:04:21      点击:
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电气火灾监控产品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它包括三个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第一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andcontrolunitsforelectricfireprotection)是“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也就是习惯称呼的“监控主机”,以及“区域控制器”。其性能的基本要求是:

      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应具有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装置;

      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

      当监控设备发生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或短路、主电源欠压、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或短路、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或短路等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期间,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不应受影响;

      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查(自检)。在执行自检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

      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

      2、《第二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Leakagecurrentdetector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是“探测被保护线路中可能引发电气火灾危险的剩余电流参数变化的探测器”。有独立式探测器(具有监控报警功能的探测器)和非独立式探测器之分。其性能的基本要求是:

      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

      报警值不应小于20mA,不应大于1O00mA,且报警值应在报警设定值的80%~100%之间(注:有些用户要求有“预报警”。而“预报警”同样属于探测器的报警。根据此标准,“预报警”也不允许低于设定值的80%);

      对于独立式探测器,应有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自检功能;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独立式探测器可以单独设置,而非独立式探测器则必须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联用。日本《内线规程》中的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相当于我国标准中定义的独立式探测器。

      3、《第三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Heatdetector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是“探测被保护设备或线路中可能引发电气火灾危险的温度参数变化的探测器”。有独立式探测器(具有监控报警功能的探测器)和非独立式探测器之分。其性能的基本要求是:

      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40s内发出报警信号;

      报警值应在55℃~140℃的范围内;设定报警值与实际报警值的误差不应大于±10%;

      对于独立式探测器,应有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自检功能;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