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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申请办理用电的常见程序

2015-1-20 17:35:31      点击:

办理地址 用户所在地各区(县)供电局

联系电话

申办对象 一、 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办理一户一表生活用电,直接到所辖区供电局登记窗口办理。居民新装用电,无工程者,供电局在受理用户用电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接电。

二、临时用电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可办理临时用电。临时用电到所辖区供电局登记窗口办理。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部门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部门将终止供电。临时用电改为正式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临时用电的客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临时用电客户末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部门根据其用电容量,按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

三、其它用电

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用户,需到电业局客户服务个心办理用电手续。(地址:道里区西七道街37号,电话:84663715)。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在315KVA以下的用户,需到所辖区供电局办理。

办理程序 1、申请用电

在供电营业区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客户),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及有关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事先到所辖区供电局登记窗口(或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办理用电手续。供电部门和客户应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有关文件,签定供用电合同。

2、确定供电方案

供电部门对申请用电的客户的用电需求,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与客户协商确定供电方案。供电部门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在规定期13良内正式书面通知客户。

(1)低压供电方案审批期限不超过七天,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2)高压供电方案审批期限不超过二十天,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

3、竣工验收及装表接电

客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客户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申办时需

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供电部门对客户送审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期限为:

(1)对低压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

(2)对高压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未经供电部门审核同意,客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部门将不予检验和接电。客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向供电部门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经供电部门检验合格后,给以装表接电,时限为:对低压用户不超过五天;对高压用户不超过十天。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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